澳门公司变更  
澳门公司的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
澳门商法典规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分别有: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种,而公司成立后可应需要变更其组织形式。
 
一  一般原则
1、任何公司在设立及登记后,得采用另一公司种类,但法律禁止者除外。
2、合伙得变更为公司,而有关公司设立及登记之规则,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之。
3、公司组织之变更不导致该公司之解散。
 
二  组织变更之障碍
遇下列情况时,公司不得变更组织:
a) 章程所指出资已到期,而未缴足者;
b) 因变更组织而编制之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之财产净值低于其资本者;
c)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而所发行之可转换为股票之债券仍未完全偿还或转换者。
 
三  行政管理机关之报告书
1、公司之行政管理机关,应编写解释变更组织理由之报告书,并附具:
a) 特别为变更组织之目的而编制之公司资产负债表;
b) 将行规范公司之章程方案。
2、议决变更组织之股东会,如在通过对上一营业年度之资产负债表后六十日内举行,则免除提交特别资产负债表,但须将对上一营业年度资产负债表附具于报告书内。
3、本法典有关在公司合并情况下监察合并计划及查阅文件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公司组织之变更。
 
四 决议
1、应对下列事项分别作出决议:
a) 通过资产负债表;
b) 通过变更组织及通过将行规范公司之章程。
2、引致全部或部分股东负无限责任,或导致取消特别权利之变更组织决议,须获应负该责任之股东及受影响之具有特别权利之人同意始生效。
3、新章程不得为仍未到期出资之缴付定出较长期间,亦不得载有影响或限制在此之前已存在之债券持有人之权利之规定。
 
 
五  变更组织之手续
无特别规定时,有关修改章程之规定,适用于公司变更组织。
 
六  股东之出资
1、公司资本中每一出资比例不得变更;但全体股东另有协定者除外。
2、变更组织导致不能再设有以劳务出资之股东时,该股东应获配给约定之出资,而其他股东之出资,则按比例减少。
 
 
七  股东不同意时之退出
1、对变更组织决议不投赞成票之股东,得退出公司,而应在变更组织登记后三十日内以书2、按上款规定而退出公司之股东将根据法律之规定,获支付其出资之价值。
3、支付予退出股东出资之价值影响公司资本时,应召集全体股东对废止变更组织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4、退出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八  对第三人之担保
1、变更组织不影响股东对在此之前所结欠之公司债务负个人无限责任。
2、因公司之变更组织而引致股东负个人无限责任时,该责任不包括在此之前所结欠之公司债务。
3、在变更组织期日以公司出资为标的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将予以保留,并以相应之新出资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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