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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商标申请过程中的异议期与上诉期
澳门申请商标的流程分为: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刊登政府公告(异议期两个月)—实质审查(有无人反对或有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199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批给—刊登批给公告(上诉期一个月)—领取证书 (7年有效)。
其中,异议期指的是刊登申请之后的两个月内,任何人皆可提出异议;上诉期是指刊登批给公告次日之后的一个月,任何人皆可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经济局的批给行为。上述两个期限有以下不同:

一、 针对的主体不同
异议所针对的,是商标申请人;诉讼所针对的,是经济局。

二、费用不同
异议需要向经济局交纳800元费用,上诉期的诉讼费用要另行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的多少依案件的利益值来计算,此类案件,通常原告会把利益总值定在101万澳门币,以求可以上诉到终审法院;

三、代理人不同
异议,同申请一样,可以委托澳门的律师、个人或代理机构代理;诉讼,必须委托澳门律师代理。

四、商标申请人的地位不同
异议,申请人是必然的主体,是被异议人;而上诉期的诉讼,被告是经济局,商标申请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亦可选择不参加诉讼,而由经济局去独立应诉。
综上,澳门商标申请过程的异议期与上诉期是产生于不同时期的产物,分别具有各自的特征。同时,借此机会欢迎广大客户致电咨询有关澳门商标的申请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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