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的形式
1)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
2) 法人商业企业主
3) 经济利益集团团
自然人商业企业主
又称个人企业主,亦是旧法所指的独资商人。
是一人独立出资,以自己名义自行或透过第三者经营一商业企业。
法人商业企业主
通常指商业 公司 ,其成员以提供财产(金钱或劳务)
作为公司组成之资本,共同从事盈利之经济活动,再将
营利分配予股东。
经济利益集团
两个或两个之上的商业企业在不影响其法人资格的情况
下,以促进或发展彼此之经济活动、又或改善扩展彼此之
经济活动之成果。
公司的种类及股东的责任
1) 无限公司
由二人或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负补充责任,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两合公司
分为一般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
一般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有限责任股
东对只其所缴付的出资额负责,不需对公司债务负责,
且不可以劳务出资;无限责任股东则需对公司债务负无
限责任。
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方式出资,并仅对其所认购的
股份负责,且不可以劳务出资;而无限责任股东则需
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3)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为最常见的公司型式,由两人或以上组成,股东对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公司对其债务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另亦有 “ 一人有限公司 ” ,由一人独立出资,公司资本以独一股构成,其制度经必要调整后适用有限公司的规范。
4)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均等股份,由最 少 三人组成,股东对其所认购的股份负责,不需对公司债务负责,而公司对其债务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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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 |
注册资本 |
出资方式 |
商业名称强制性附称 |
无限公司 |
二人或以上 |
不设下限 |
以认购出资额方式出资 |
【无限公司】
(S.N.C.) |
一般两合公司 |
最少一位无限责任股东与最少一位有限责任股东 |
不设下限 |
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都以认购出资 |
【两合公司】
( S.C.) |
股份两合公司 |
最少一位无限责任股东与最少三位有限责任股东 |
下限为一百万元,不设上限 |
无限责任股东以认购出资额方式出资,有限责任股东则以认购股份方式出资 |
【股份两合公司】 ( S.C.A.) |
有限公司 |
最少两人或最多三十人组成 |
下限为二万伍仟元,不设上限 |
以认购股份方式出资,每股票面值为壹仟元或以上;且可被 100 整除 |
【有限公司】
( L.D.A.) |
一人有限公司 |
一人 |
下限为二万伍仟元,不设上限 |
公司资本以独一股构成,其他情况同上 |
【一人有限公司】 (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 |
股份有限公司 |
由最少三人组成 |
下限为一百万元,不设上限 |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股份,以股票代表每股价值相等且不少于 100 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S.A.) |
公司的设立登记
公 司 的 注 册
本地及外国的个人或机构拟在澳门设立公司,所遵循的法律或行政程序是相同的。
成立公司的一般程序
手续 |
方法 / 地点 |
备注 - 条件 |
1. 申请公司名称 |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
拟用公司名称和所营事业 |
2. 签订公司章程 / 契约
*( 在取得公司名称 60 天内 ) |
- 透过本局专责公证员办理;或
- 委托本澳律师;或
- 个人书写,经公证员认证 |
按公司的类别和法律规定拟订契约 |
3. 商业登记
* ( 签订契约后的 15 天内 ) |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 |
- 1. 申请信 ( 须认证签名 )
- 2. 公司之设立公证书证明
- 3. 股东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4.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名单
- 5.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接受职务声明书
- 6. 商业登记名称可予登记证明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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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申报开业 |
财政局 |
- 1. 填妥财政局提供之 M/1(2 份 ) - 开业 / 更改申报表 ( 须认证签名 )
- 2. 申请人及股东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3.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名单及接受职务声明书
- 4.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登记证明副本
- 5. 公司契约 ( 章程 ) 副本及其他关证明文件副本
- 6. 缴纳税款 - 营业税缴纳凭单 (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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