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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离岸公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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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离岸服务业之基本条件
投资者必须首先得到贸促局之批准方可在本澳从事离岸服务业。在本澳经营离岸服务业必须遵守以下之条件,包括:
1. 只采用非澳门币为交易及结算之货币;
2. 只针对非澳门特区居民为销售对象;
3. 只针对非澳门特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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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离岸商业/辅助服务机构之程序
1. 递交 申请表 及 投资计划书给予贸促局作审批及;
- 如离岸机构之股东是公司所需要呈交之 文件,
- 如离岸机构之股东是个人所需要呈交之 文件,
2.当申请获得批准以后,投资者必须根据本澳商业法律进行 公司注册及办理其它手续;
3.离岸机构 完成所有程序以后,方可正式提供离岸商业或辅助服务。
离岸机构也必须聘请在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 注册之核数师或核数公司来审核公司之会计账目,并将年度公司会计报告及核数师审核报告一并呈交贸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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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离岸服务业之税务优惠
离岸机构将不用缴付下列税项,包括 利得税、营业税及印花税。此外,获准在本澳定居之离岸机构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非澳门居民),他们可以豁免缴交在离岸机构工作首三年度之 薪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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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机构组成之方法
离岸机构可以由最少一名股东及董事所组成。离岸机构股东及董事皆可为公司或个人身份,如离岸机构之董事是一间公司,该公司必须委任一位自然人(个人)来代表它履行董事应有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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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机构之种类及业务
离岸机构分为两种:离岸商业服务机构(国际上一般称为国际商业公司—IBC) 及离岸辅助服务机构。离岸商业服务机构可以对任何单位提供服务,不只局限于其控股公司。相反,作为离岸辅助服务机构,它只可以向其控股公司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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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业之分类离岸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任何一项或以上之离岸服务:
经营离岸机构之
1. 资讯设备顾问 |
2. 资讯顾问及程式编写 |
3. 数据处理 |
4. 数据库业务 |
5. 行政及档案支援业务 |
6. 研究及开发业务 |
7. 技术试验及分析业务 |
8. 船只及航空器经营及管理服务 |
第205/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上述离岸业务,由2005年6月14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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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获准在本澳经营之离岸机构需要向贸促局缴付设立费—澳门币5,000元正,及每半年缴纳一次运作费,由澳门币5,000元至澳门币15,000元不等(只适用于离岸商业服务机构),或澳门币3,000元至澳门币10,000元不等(只适用于离岸辅助服务机构)。这些收费相对其它地区或国家所收取之离岸服务费用是十分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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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机构运作费收费标准如下:
离岸商业服务机构 |
运作费 |
注册资本额:澳门币25,000至澳门币100,000 |
澳门币5,000 |
注册资本额:澳门币100,001至澳门币1,000,000 |
澳门币10,000 |
注册资本额:澳门币1,000,001或以上 |
澳门币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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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辅助服务机构 |
运作费 |
注册资本额:澳门币25,000至澳门币100,000 |
澳门币3,000 |
注册资本额:澳门币100,001至澳门币1,000,000 |
澳门币6,500 |
注册资本额:澳门币1,000,001或以上 |
澳门币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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