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司注册  
注册培训教育类公司的条件及手续
一.设立澳门私立教育机构简介
适用法规
对于设立私立教育机构,7月26日第38/93/M号法令第19条第1款指出 “任何私立教育机构在未获批给有关执照时不得开始运作。” 而对于设立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9月7日第38/98/M号法令第9条第1款指出:“任何实体凡未具有现行法例规定之有效执照,均不得从事第2条第1款所指之活动。” 也就是于课余时间辅导及辅助现就读于私立或公立教育机构学生学习之活动。此外,适用的法律还包括对9月7日第38/98/M号法令进行修改的第34/2002号行政法规。
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12月31日第15/77/M号法律核准的《营业税章程》第2条、第3条及第8条所规定,凡经营任何工商业性质的活动,一律简称为营利事业,关系人概须向税务当局(财政局)申报开业(即履行税务登记的责任)。然而,倘有关业务须受行政许可或准照之规限,单凭向税务当局(财政局)申办税务登记,并不豁免关系人须向相关之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或准照。
12月17日第6/99/M号法律《都市房地产的使用规范》第7条第1款指出禁止房地产的任何不当使用。即使用房地产须与其获批的用途相符。

私立教育机构(持续教育)
申请手续
其设立及监察规则是受到7月26日第38/93/M号法令所颁布的私立教育机构通则规范,私立教育机构是指属于私人实体,以任何教育模式进行教育及教学之场所。分为不牟利机构及牟利机构,并依法可享有教育、行政及财产自主。
凡符合法令规定之自然人(个人)、非公法之法人(团体/公司)及宗教组织,均可设立私立教育机构(持续教育)。有关申请应向教育暨青年局局长提出,并须递交以下文件:
1. 申请表(由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并可透过该局网页下载)
2. 申请实体的资料
2.1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递交:
a)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b) 学历证明文件副本;
c) 刑事纪录证明书;
d) 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
2.2 如申请人为非公法之法人(如社团或公司)或宗教组织,应递交:
a) 如属社团,刊登于政府公报之社团章程及其修改,以及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社团登记及领导层成员证明书;
b) 如属公司,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
c) 如属宗教组织,其依法成立的证明;
d) 证明法人代表身份的文件(会议纪录及法人代表委任书);
e) 法人代表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 校长、教学领导人及行政领导人的资料,如2.1点a)至d)项所指的文件,及由办学实体所签发的校长委任书。
4. 场地的图则及描述说明书。
5. 建筑物使用准照或移交纪录。
6. 教员名单及相关的学历证明文件副本。
7. 教具设备。
8. 教授科目及课时。
9. 声明书。(由“自然人” 申请实体及其“代任人” 作出,声明当申请实体不能视事时,由“代任人” 代表之。)
申请实体应在开展教学活动至少六个月前向教育暨青年局局长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及发给执照后,才可运作。
获发给执照后,如执照上所载之资料有任何变更,须通知教育暨青年局。否则,该执照将被取消,运作亦将会被停止。

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
申请手续
9月7日第38/98/M号法令,以及对其进行修改的第34/2002号行政法规订定了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的发牌及监察规则,也就是对俗称为“自修室”、“补习社”或“督课中心”的发牌制度和监察规则。
其中,对“中心”内的教学辅助人员(即补习老师)的资格也有规定,为小学、初中及高中学生提供辅助的人员,须分别具备不低于初中、高中及高等教育学历。
“中心” 内必须有一名协调员,主要负责“中心”之教育活动及行政工作、确保“中心”正常运作,协调及监督所有在“中心”提供服务之人员之活动;关注中心使用者之教学辅助及纪律;代表“中心”等。协调员必须具备高等学历或专门从事教学活动的学历。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对“中心” 所提供之教学辅助中负责最高教学程度之教员所要求之学历。如每日使用“中心”之人数超过一百名,须以专职制度担任其职务。
申请应向教育暨青年局局长提出,并须递交以下文件:
1. 申请表(由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并可透过该局网页下载)
2. 申请实体的资料
2.1 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递交:
a) 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b) 刑事纪录证明书。
2.2 如申请人为非公法之法人(如社团或公司)或宗教组织,应递交:
a) 如属社团,刊登于政府公报之社团章程及其修改,以及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社团登记及领导层成员证明书;
b) 如属公司,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书;
c) 如属宗教组织,其依法成立的证明;
d) 证明法人代表身份的文件(会议纪录及法人代表委任书);
e) 法人代表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 协调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名单和资料,除2.1点a)、b)项所指的文件外,还须包括获认可之学历证明副本及身体健康及精神健全证明。
4. “中心” 场地的图则及描述说明书。
5. 建筑物使用准照或移交纪录。
6. 教学辅助设备。
7. 补充教学及辅助科目及课时。
8. 声明书。(由“自然人” 申请实体及其“代任人” 作出,声明当申请实体不能视事时,由“代任人” 代表之。)
如“中心”的申请实体与协调员属同一人,并同一时间向不超过六名补习生,且在同一日累计不超过二十名补习生提供补习服务,则无须发牌,但必须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记。同时,申请实体不得开设多于一间同类的“中心”。若超过此限,即需申领执照。申请执照费用为250元。
根据申请书上申报之辅助教学活动,如在检查中证实“中心”具备正常运作所需之条件及要件,则批给执照;由发出日起计,执照有效期为一年。如有不足之处,但可于短期内改正者,则批给临时执照,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可续期一次。执照续期费用为150元。
在获发给执照后,执照上所载之资料如有任何变更,须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申请。
 
二、我公司协助客户准备的资料,并且交客户签字
公司设立之文件;
公司章程;
股东清单及股东身份证影印件;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清单;
接受职务声明书;
商业登记局发出的商业名称可予登记之证明副本;
设立程序无不当情事之律师声明书。
 
三、私立教育机构办理程序及时间
1、查名-----------------------------------1个工作日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刻章--------5个工作日
5、办理税务登记证--------------------1个工作日
四、私立教育机构办理流程
委托书→签署协议→交付定金→查名→特殊行业前置审批→办理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交余款。(开户根据客户需要)
 
五、服务内容:
办理澳门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起草澳门公司的章程等公司设立文件;
安排办理成立澳门公司所需要的文件的公证手续;
起草教青局所需要的文件;
向教青局递交有关文件并取得职业介绍所准照;
办理澳门公司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登记,向登记局取得商业登记;
向财政局办理报税手续;
协助办理银行开户手续(根据客户需要办理)。
 
六、公司成立完毕,我公司提供予客户的的文件如下:
商业登记(正本);
纳税证明(M1)(正本);
公章一枚;
公司章程(正本);
公司之设立(复印件);
股东清单(正本);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清单(正本);
澳门执业律师发出之设立程序无不当情事之声明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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